昨晚(5/19)到台中好伴聽廢死議題的討論,與其說是闡述廢死這個價值,倒不如說討論死刑存在的必要性,聽起來像是一體兩面、換句話說,但,真的是這樣嗎?講者成功大學法律系教授李佳玟教授說到,民國87年(西元1998年)台灣開始討論廢死議題,一路到現在西元2016年已經過去近20年,社會對廢死議題的觀感,可以從這兩年法務部長羅瑩雪的社會評價窺知一二。法律這東西甚是弔詭,貌似離一般人很遠,但是發生的時候往往使人遍體鱗傷,在正當的社會制度下,我們把各種權力透過許多方式轉嫁給各單位機關。不僅僅是代議制度,審判制度、矯正制度、行政制度都有相關公務人員替我們決策。所以當法院判刑、法務部裁示執行刑罰的同時,我們必須清楚理解,鮮血不只是存在劊子手的手上,這樣一想,嚴謹的思考這個判決體制是人民共同責任。
對於廢死制度的討論、原因在網路上以及相關團體都有許多資料,告訴人們為什麼要廢死,當然這樣被動的訊息,對於不願意討論死刑存廢議題的多數人來說,根本是束之高閣的文本。在這裡我僅對講者提到的「修復正義」提出心得,這一點確實是旁觀者如我們,極度容易忽略的角度,究竟「死刑」這個裁決,是要展現社會公平正義,還是撫平受害者內心傷痛?換個角度好了,展現公平正義必須透過「死刑」?安慰受害者必須透過「死刑」?
回到修復式正義,以下是維基百科中的條目:
修復式正義(英語:Restorative Justice。或譯:修復式司法)基於「和平創建」(英語:peace-making)的思維,主張處理犯罪事件不應只從法律觀點,而是也應從「社會衝突」、「人際關係間的衝突」觀點來解決犯罪事件。強調「社會關係」的修復,亦即,當事者的權利、尊嚴應得到滿足,個人、團體與社區已損壞的關係亦得到應有的修復。換言之,社會復歸不只加害人,連同被害者及社區均需復歸的刑事政策理念--在國家制度保障下,透過任一方都不吃虧的程序,讓各方當事人早日回歸正常生活。在性侵殺人虐待等無法或難以回復的犯罪(這類犯罪容易讓受害者或其家人有嚴重心理疾病,這種病是難以治癒及控制的,病人會承受終身痛苦),修復式正義必須謹慎使用,尤其是必須正視被害者與家屬的受害嚴重性、否則修復式正義會成為對他們的嘲諷。
網路上也可以找到紐西蘭修復式正義的相關影片,透過修復式正義,能夠讓加害者理解他們的所作所為到底對受害者有什麼樣的影響。更重要的是在修復的過程中,不只是彌平受害者身心上的傷痕,在會議的過程中,親友、社區等人員的參與,讓兩造雙方的生活圈都能夠感受到加害者的努力與受害者的原諒。
社會觀感會受到許多因素影響,舉凡風土民情、宗教信仰、智識水準(無貶義,欲表達智識水準較高的人,可能會理解事物有更多選項),更多的是透過國家機器、媒體報導告訴我們的資料,加以被閱讀、被消化。這是一件很可怕的事,但也是無法避免的事,因此我們更需要透過溝通、對話去解離彼此的疑問,重新形塑成一個台灣社會可以接受的答案。無論是教條式的文本還是團體式的討論,廢死這個議題,不應該從表現加以詮釋,而必須內斂的討論和解、原諒、負責等等面向。利用二分法去解讀這個社會,很明顯不應該存在於現代,多元的聲音也不是代表少數服從多數、多數尊重少數,簡化的流程只會讓人們減少思考與對話。
無論經由何種方式,社會的撕裂並不只是重大刑案發生及判決的那一刻,而是從彼此開始噤聲起始,走出同溫層、踏出舒適圈,不要選擇最簡單的路,才是和解共生的開始。
沒有留言:
張貼留言